举办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

2007年8月3日与内蒙古自治区建区60周年大庆同步,会期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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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民族商品交易会”招商招展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民族商品交易会”招商招展工作的通知

                                                                                                                        商办改函【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中国贸促会共同主办的“中国民族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民交会),将于2007年8月初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举行。民交会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持,民交会将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一次盛会。

  为办好这次民交会,商务部成立了民交会商务部工作组,确定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承担招商招展工作。为确保民交会招商招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民交会的意义

  今年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民交会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型庆祝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高度重视。民交会将展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伟大理论和成功实践,展示各族人民团结奋进的精神风貌,展示“稳定繁荣,和谐发展”的中华民族大家庭形象,展示中华民族悠久的传统文化,体现中华民族科技发展水平,展示各地区、各民族知名品牌,促进各地商业流通和经济发展,树立民族企业的国际形象,扩大民族优秀品牌的世界影响力。

  二、积极组织和鼓励企业参加民交会各项活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举办民交会的重要意义,抓紧成立民交会的相应工作机构,指定专门负责人,按照民交会组委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民交会的宣传动员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当地名牌企业和特色商品参加民交会的展览交易活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民交会组委会商务部工作组办公室开展工作,采取多种方式组织30家以上企业参展参会。商务部将对招商招展组织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予以表彰。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明确民交会工作机构、联系人,并将回执表于2007年4月15日前报送至民交会组委会商务部工作组办公室。

  三、联系方式

  (一)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联系人:张祥   袁雪

  电 话:010--85226550 

    传 真:010--65124551

  (二)民交会组委会商务部工作组办公室招商招展部

  主任:吴冰

  副主任:肖强,陈红卫,魏英敏,唐浩

  区域主管:唐涛,张哲,易莉,何成虎

  行政文秘:路萍萍

  电  话:010-65680278、65682650、65682053、65683681、65683631、65683732、65680739、65683957、65684711、65683171

  传  真:010-65680390、65682156

  电子邮件:minjiaohui@sina.com

  地  址:北京建外大街12号(商务部建外办公区)912室

  邮    编:100022

  

  附件:中国民族商品交易会招商招展联系人回执表

                                          二ОО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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